行為準則
歡迎來到洛杉磯公共圖書館。讓我們攜手合作,為所有人創造一個安全、溫馨、舒適的空間。
在圖書館期間,請:
尊重他人,體諒他人。
- 禁止製造不必要的噪音,包括使用手機、尋呼機、耳機和其他通訊、音訊和電子設備幹擾其他顧客或工作人員。
- 禁止攜帶任何不衛生的物品進入圖書館,包括但不限於衣物異味、體味、昆蟲或害蟲,以免妨礙其他讀者使用和享受圖書館,或妨礙圖書館工作人員的工作。
陪伴並負責照顧您所照顧的人。
- 除經圖書館工作人員同意參與圖書館活動外,禁止將11歲以下兒童或需要監護的成年人單獨留在圖書館內。圖書館不對無人照顧的兒童在館內或圖書館場地內的安全負責。
將家具、設備和空間用於其預期用途
- 未經圖書館大樓管理員同意,禁止在館內飲食或展示敞開的食物或液體容器,但可重新密封的液體容器中的水除外。
- 禁止在圖書館洗手間或飲水機內洗澡、刮鬍子或洗衣服。禁止在洗手間內逗留。
- 未經市圖書館館長書面許可,禁止在圖書館內乞討、兜售、分發或出售商品,或進行其他商業交易。在圖書館外進行請願活動必須符合相關法律規定。
- 除根據《美國殘疾人法案》(ADA)規定,經過專門訓練為殘疾人士提供服務或執行任務的服務性動物外,任何動物均禁止進入圖書館。參與圖書館計畫的動物,經圖書館工作人員同意,可進入圖書館。
- 成年人未經兒童或青少年陪同,或無必要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專用區域資源,禁止進入兒童或青少年專用區域、參與兒童或青少年活動,或使用兒童或青少年專用電腦。成年人如無兒童或青少年陪同,經圖書館工作人員許可,可在兒童或青少年專用區域使用資料或參加活動。
- 禁止在圖書館內餵食鳥類或其他野生動物。
請記住,我們共享空氣,濃烈的氣味會對他人產生負面影響。
- 禁止使用或噴灑香水、空氣清新劑等香味濃鬱的產品。
服裝應符合公共場所服裝要求。
- 進入圖書館必須穿著鞋子和遮蓋上半身及下半身的衣物。讀者在圖書館內不得脫鞋或脫掉遮蓋上半身及下半身的衣物。
被要求離開圖書館時,請立即離開。
- 拒絕在閉館時間離開圖書館或任何時間擅自闖入圖書館均屬違法行為。
- 未經授權擅自進入非公共區域是禁止的。
為了保障所有人的安全,某些行為是被禁止的,包括:
對他人的任何形式的虐待
- 禁止從事可能導致恐嚇、傷害或損害圖書館讀者或員工的活動。
- 禁止從事擾亂秩序或不安全的行為,包括幹擾圖書館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或阻礙、騷擾、冒犯、煩擾或恐嚇他人。
- 禁止使用大聲喧嘩、辱罵、威脅或褻瀆性語言。
- 以任何可能造成乾擾的方式盯著或尾隨顧客或工作人員都是禁止的。
損壞或偷竊圖書館財產
- 禁止從事任何可能導致圖書館財產受損的活動或行為,包括破壞洗手間,或試圖損壞電腦設備或更改軟體配置。
非法活動
- 從事任何法律禁止的活動都是被禁止的。
- 禁止任何性騷擾行為,例如猥褻暴露或觸摸、騷擾、冒犯他人,或構成攻擊、毆打或性侵犯的觸摸行為。禁止觀看或列印非法資料,例如兒童色情製品。
- 未經洛杉磯公共圖書館設施部門事先同意,禁止在圖書館內或圖書館場地內對人員進行錄音、拍照或錄影,用於商業用途或演示。
攜帶或使用武器
- 禁止攜帶任何類型的武器進入圖書館。
吸煙、醉酒或使用致幻物質
- 圖書館內及圖書館所屬區域內禁止吸煙(包括任何類型的吸煙)或使用煙草製品、電子煙產品。這包括為電池供電的便攜式電子煙設備充電。
睡眠
- 圖書館內禁止睡覺。
請勿攜帶會妨礙他人使用空間的個人物品
- 禁止獨佔圖書館空間、家具、電源插座或設備,妨礙其他讀者或工作人員使用。禁止阻塞走道、門口或樓梯。
- 禁止攜帶尺寸超過24吋 x 14吋 x 12吋的容器、包裹、公事包、包裹或捆紮物進入圖書館。樂器可以攜帶,但未經圖書館管理員許可不得演奏,且不得阻塞通道或佔用過多空間。圖書館管理員認為不衛生的物品禁止帶入圖書館。
- 禁止將自行車、購物車或其他大型輪式車輛帶入圖書館內。輪椅、嬰兒車和助行器僅限成人或兒童用作交通工具或代步工具時方可使用。溜冰鞋、滑板、折疊滑板車、平衡車和其他類似設備在圖書館內必須隨身攜帶。自行車應停放在指定的自行車架上。
完整的《行為準則》可應要求提供,也可在所有服務台索取。如果您不遵守這些準則,您可能會被要求離開圖書館,並可能被取消借閱權限。
行為準則的執行
為了維護公共秩序,保障公眾使用圖書館設施的權利,圖書館有權暫停不遵守圖書館既定行為準則的人員的借閱權限和所有借閱權限。
圖書館借閱權限被暫停者可以提出申訴。如需申請行政復議,請將書面申請提交至:洛杉磯公共圖書館商務辦公室 - 聽證官,地址:630 W. Fifth St., Los Angeles, CA 90071,或發送電子郵件至hearingofficer@lapl.org 。此申請必須在收到暫停借閱權限通知書後的十 (10) 個工作天內提出。
書面申訴將在收到行政復議申請後的三十 (30) 個工作天內由聽證官進行審核。聽證官的決定為最終決定,不得上訴。暫停借閱權限的措施在審核期間仍然有效。圖書館始終保留立即驅逐任何具有危險性或以任何方式威脅圖書館工作人員或其他讀者的讀者的權利。
經圖書館委員會於2019年12月12日通過。 (版本112021)